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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经历公证须知
发布时间:2017-12-27 09:37:50   浏览:3042次

 

经历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经历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申办经历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他身份证件(如:有照片的户籍证件、工作证等);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或者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委托他人申请的,可提交上述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二、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经历证明;当事人人事档案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该中心出具的经历证明;当事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或者当事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历证明;当事人是学校学生的,由所在学校出具的经历证明;当事人为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由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历证明;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其他代理人应提交有代理权(监护权)资格的证明;

四、经历中涉及到专业技术职务的,应提交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聘任书;

五、当事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若干张(视公证书的份数确定);

六、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办经历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一、当事人应在其住所地(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由原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历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二、经历公证书应粘贴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