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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学历公证须知
发布时间:2017-12-27 09:38:53   浏览:3026次

学历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在学校学习的经历及其持有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申办学历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如:有照片的户籍证件、工作证等);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或者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委托他人申请的,可提交上述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二、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当事人人事档案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该中心出具的学历证明;当事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或者当事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学历证明;当事人是学校学生的,由所在学校出具的学历证明;当事人为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应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学历证明;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其他代理人应提交有代理权(监护权)资格的证明;

四、当事人所要证明的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肄业证书等)或者学位证书原件;

五、办理实体学历公证,当事人应提交近期二寸免冠照片若干张(视公证书的份数确定);

六、申请人如遗失学历证的,应向原发证学校申请补发。如该校已被撤销,须提供原该校的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无学历证原件。

六、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国外的入学登记、通知书、担保书或单位相关学历证明等)。

申办学历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一、当事人应在其住所地(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由原户籍所在地)或者事实发生(出具学历证明的学校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二、国家不承认的学历证书,当事人只能申请办理经历公证;

三、原学校的名称已变更,当事人应提交现学校的名称(全称)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