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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亲属关系公证须知
发布时间:2017-12-27 09:39:45   浏览:3072次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须知

 

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人与关系人因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申办亲属关系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如:有照片的户籍证件、工作证等);已出国的,应提交护照或者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委托他人申请的,可提交上述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二、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当事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或者当事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当事人为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由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其他代理人应提交有代理权(监护权)资格的证明;

四、涉及夫妻关系的,当事人应提交结婚证书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涉及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应提交收养登记证书;涉及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当事人应提交再婚父母的结婚证书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涉及姻亲关系的,当事人应提交姻亲关系存续的证明;

五、当事人应提交关系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有效旅行证、通行证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关系人身份及住址的证明材料(如:有照片的户籍证件、工作证等);

六、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亲属关系应注意的事项:

一、当事人应在其住所地(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由原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二、对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当事人应提交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所有关系人(包括已死亡的)的情况证明和被继承人的财产状况证明;

三、当事人需要粘贴照片的,应提交二寸免冠照片若干张(视公证书的份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