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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出生公证须知
发布时间:2017-12-27 09:40:01   浏览:3395次

办 理 出 生 公 证 须 知

  

出生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在中国领域内出生的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申办出生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如:有照片的户籍证件、工作证等);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或者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委托他人申请的,可提交上述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二、当事人父母的结婚证书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                        

三、当事人的出生证或者出生医学证明;

四、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出生证明;当事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或者当事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出生证明;当事人是学校学生的,由所在学校出具的出生证明;当事人为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由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出生证明;

五、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其他代理人应提交有代理权(监护权)资格的证明;

六、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办出生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一、当事人应在其住所地(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由原户籍所在地)或者事实发生(出生)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二、当事人已被收养的,应在出生证明书中注明养父母的姓名及收养的时间;

三、如果当事人出生时的地名已变更,当事人应提交原地名(全称)的证明;

四、当事人提供的出生证明的日期应为公历。如当事人领取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证件中的出生日期为农历的,应提交相应的证明;

五、当事人已出境多年的,应提交住所在地国(地区)公证机构或者我驻该国(地区)使领馆出具的当事人的照片与其为同一人的公证书(视情况);

六、当事人需要粘贴照片的,应提交近期二寸免冠照片若干张(视情况,视公证书的份数确定);

七、当事人需要在公证书中写明现住地址的,应向公证人员说明;

八、当事人的父母已死亡的,应在出生证明中注明或者提交其父母死亡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