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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提存公证须知
发布时间:2017-12-27 09:41:23   浏览:2852次

办理提存公证须知

 

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者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者担保义务而向公证机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当事人申办提存公证的条件:

一、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债务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3、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者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者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1、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2、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者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到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

申办提存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如:有照片的户籍证件、工作证等);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如: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其他代理人应提交有代理权(监护权)资格的证明;

二、合同(协议)、欠债凭证、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三、存在可以申请办理提存公证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材料;

五、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六、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办提存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一、当事人应向债务履行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者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向担保人住所地或者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二、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存或者提存人取回提存标的的,不具有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

三、提存货币的,以现金、支票交付公证机构的日期或者提存款划入公证处提存帐户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物品需要验收的,以公证机构验收合格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有价证券、提单、权利证书或者无需验收的物品,以实际交付公证机构的日期为提存日期;

四、因债权的转让、抵销等原因需要由第三人领取提存标的物的,该第三人应当提供已取得提存之债债权的有效法律文书;

五、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机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提存人承担。提存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公证机构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

六、监护人、遗产管理人为保护被监护人、继承人利益,请求将所监护或者管理的财产提存的,参照本须知办理;遗嘱人或者赠与人为保护遗嘱受益人或者未成年的受赠人利益,请求将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或者赠与财产提存的,参照本须知办理;

七、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申办提存公证,参照本须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