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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法定继承公证须知
发布时间:2017-12-27 09:41:37   浏览:3125次

办理法定继承公证须知

 

继承:是指公民自然死亡或者宣告死亡以后,按照法定程序,将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移转给他人;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取得财产的人称为继承人;死者遗留的财产称为遗产;享有承受死者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的范围、继承顺序、代位继承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等,都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申办法定继承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如:有照片的户籍证件、工作证等);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正常死亡的,由其生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者由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和尸体火化证明书;非正常死亡的,由市(地)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死亡鉴定书和尸体火化证明书);

三、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清单及财产所有权证明;

四、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有无作过担保、赠与或者被查封、扣押等情况的证明;

五、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该证明材料由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者其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住所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须详细列出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身份证号码、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及他们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在证明中注明其在何时、何地死亡,生前住址,并提供死亡证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不必提供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证明);

六、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亲自到公证机构发表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人在外地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七、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八、依法可取得死者遗产的其他当事人,应提交其对死者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或者依靠死者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证明(如:其他继承人的证明、判决书等);

九、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十、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十一、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其他代理人应提交有代理权(监护权)资格的证明;

十二、被继承人生前有无立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遗赠);

十三、继承人有无丧失继承权的情况证明;

十四、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继承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一、当事人继承动产的,应在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

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当事人继承不动产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二、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三、继承权男女平等;财产继承实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发扬养老肓幼、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

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五、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六、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七、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八、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九、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十、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十一、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